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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水利局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

来源:水土保持通报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10-08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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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各区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推动新形势下全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深入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履职

各区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推动新形势下全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深入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履职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全面抓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是水土保持法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抓手,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代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履职尽责,改革创新,真抓实干,持续推动水土保持工作重点向监督管理转变、监督管理重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不断促进水土保持工作新发展。

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方位落实好水土保持“三同时”、方案审批、补偿费征收、设施验收、监测、监督检查等各项制度,积极通过各种渠道力争准确掌握生产建设项目从前期工作阶段到竣工投产使用阶段的时间节点,提前介入、及时跟进,从事前告知、印发通知,到监督检查、整改落实,再到验收核查、归档封存,实现对生产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管,确保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各项工作抓实、抓细、抓到位。

二、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精简优化监管内容程序,提高水土保持监管效能

近年来,国家省市出台了一系列放管服改革措施,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上级要求做好水土保持事项的承接、规范和落实工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务环境,提高水土保持监管效能,现对由我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有关水土保持事项规定如下:

(一)水土保持监测

1、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及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从施工准备期开始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于每年6月、10月的上旬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期的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2、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可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1、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同一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机构不得承担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工作。对可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时,不要求提供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2、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可直接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验收,填写自主验收报备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式样附后)。

三、强化监督检查,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认真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一)明确检查内容,突出检查重点。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从源头抓起,建立完善生产建设项目全链条监管机制,针对不同项目特点和监管要求,按照《青岛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中所列的八项内容进行全面检查,不能缺项、漏项。要以事中事后检查为重点,一是重点检查取(土)料场、弃(土)渣场、临时堆土体或者高陡边坡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对发现存在水土流失危害或者危害隐患的,要提出限期整改要求。二是重点检查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情况,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三是重点检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情况,督促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规范开展自主验收工作。

(二)注重检查方式,加大检查力度。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情况开展跟踪调查,充分运用书面检查、随机检查、现场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实现监督检查全覆盖。每年现场检查项目数量不少于本级及以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在建项目的20%。属于上级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项目,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对简化内容程序的项目不得降低检查标准和要求,要监督生产建设单位切实落实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确保不发生水土流失责任事故。要积极推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加强监督检查工作,推广运用无人机、应用卫星遥感等现代化手段进行监督检查,提高监督执法效能。增加雨季检查的频次,严密防范水土流失危害或者危害隐患的发生。对生产建设单位完成自主验收报备的项目,要认真、及时地进行核查。

(三)规范检查程序,查处违法行为。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有关要求,全面规范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行为。监督检查要做到事前明确通知、现场检查时规范记录、检查后及时印发意见,确保监管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不力的,要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拒不整改的,要建议有关审批部门对同主体的生产建设项目实施限批、缓批,并采取情况通报、媒体曝光、纳入有关信用体系等措施予以惩戒。对情节严重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文章来源:《水土保持通报》 网址: http://www.stbctbzz.cn/zonghexinwen/2020/1008/3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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